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汽车、交通等传统产业深度融合的战略性新兴业态。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作为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全国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决定》将为引导、促进江苏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尽管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规模持续扩大,但国家层面尚未专门立法,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与商业化应用等方面还存在法律空白。在此背景下,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制定促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决定列入今年的立法项目。《决定》以“小切口”立法,通过明确高质量发展思路、引导产业创新协同发展、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动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拓展应用领域、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为引导、促进江苏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加快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高质量发展
车联网基础设施,指的是车联网系统网络架构中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要素,主要包括汽车电子控制单元、车载网络和云端联网技术等。加强通信、大数据、交通、城建等领域基础设施规划协同,来有力推进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
推动车联网基础设施的规范有序建设,是《决定》的重点内容之一。《决定》中明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监测评估,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先行先试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规范有序推进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车联网通信网络、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等车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同步规划设计相关车联网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或者预留安装条件。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应用,认可异地测试号牌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意味着我国正式启动智能网联汽车的商业化运行,产业发展迈出关键一步。
在探索拓展智能网联汽车应用方面,《决定》明确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具体政策措施,划定路段、区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鼓励先行先试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在道路运输经营、环卫作业、道路养护、短途接驳、智能泊车等领域探索商业化应用。
同时,《决定》还提出认可异地测试号牌,依法在本地以外地区取得号牌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按照规定在本地指定区域进行相应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此外《决定》要求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车联网数据管理服务平台,加强智能网联汽车运营监测;对无人配送、无人清扫等无人驾驶装备上道路行驶的通行和管理,作出指引性和授权性规定。
为网络数据安全、人身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随着江苏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车联网技术在智能化、网联化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安全问题,如数据安全、通信安全、云平台安全等安全问题。《决定》依照有关法律,对网络和数据安全方面的行为予以规范,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监测,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存储等要求;鼓励有关企业、机构依法开展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服务。
除了网络和数据安全,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尤其是在应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处理和权责划分问题,更是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之一。《决定》明确了责任主体,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完善产品售后服务和质量安全追溯机制。智能网联汽车在商业化应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或者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智能网联汽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其他紧急状况时,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
此外,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应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或者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今年7月全面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汽车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