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六种数据出境活动免予申报安全评估
中新经纬
2024-03-24 00:58:33

原标题:官方:六种数据出境活动免予申报安全评估

中新经纬3月22日电 据中国网信网消息,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数据跨境流动已经成为全球资金、信息、技术、人才、货物等资源要素交换、共享的基础。为了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激发数据要素价值,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规定》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作出优化调整。

《规定》明确了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标准,提出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规定》规定了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共计六条:

一是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

二是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

三是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四是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跨境人力资源管理,确需向境外提供员工个人信息的;

五是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六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不满1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的。

《规定》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制度。提出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可以自行制定区内负面清单,经省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报国家网信部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备案。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负面清单外的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规定》明确了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两类数据出境活动条件:一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二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或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同时,明确了应当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或者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数据出境活动条件,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外的数据处理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以上、不满100万人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或者不满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IG主场采访事故,外国观众举牌... LPL季后赛精彩赛事依旧在火热进行中,关注赛程的都清楚,接下来只有两场大战了,一场是IG和AL的败者...
俄罗斯方块公司投诉后,美国白宫... IT之家 9 月 9 日消息,美国白宫官网近日上线的网页游戏“Build the Wall”因与《俄...
小钻石打磨产业硬实力(今日快评... “把钻石‘磨’亮,靠的是技术;把产业建强,需要精准有效的服务、不断完善的产业生态和久久为功推进创新。...
科技保险护航新质生产力 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布局不断优化,科技创新正在新质生产力培育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和传统领...
6G智能手机,要来了 《经济参考报》9月8日刊发文章《深读“十五五”专项规划|新一代通信网2030年全面建成 6G商用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