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交所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的公告。三大交易所同日发布,对减持新规中的部分约束条件进行了明确。
据沪深交易所发布的通知,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关于破发、破净,要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都不低于发行价才能减持;破净是指,减持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中的任一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的每股净资产。另外,在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判断是否触及不得减持的情形,如果触及则不能披露。
北交所发布的公告提出,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其他主体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拟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大交易所此次发布的通知公告明确了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的标准,明确二级市场减持的范围,明确预披露时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等,回应了市场关切。
新闻多一点
证监会8月27日对股份减持提出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消息来源丨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证监会网站
责任编辑丨白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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