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把《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一放出来,不少人第一反应是:“是不是又要加大专利保护力度了?”
但如果你是真正在一线打侵权官司的律师,看完大概率会有另一个感受:这次是在“收打法”。
解释(三)不是为“打赢官司”准备的,是为“别乱打官司”准备的
过去几年,专利侵权案有不少大家心里都明白的操作:
解释(三)基本就是冲着这些操作来的。
比如:
信号很清楚:法院不想再陪着玩策略、玩博弈了。
对原告律师来说:
“能不能起诉”和“值不值得现在起诉”,要分开想
解释(二)时代,很多案子的真实逻辑是:
专利先放着,侵权比对能凑,先起诉,占住节奏再说。
解释(三)出来后,这种打法的风险明显上来了。
权利稳不稳,不再是“后台问题”
现在草案明确:
权利人要及时告诉法院。
不说、不提、拖着用,很可能直接变成你的不利因素。
恶意诉讼条款,盯的是“节点型起诉”
条文里点名的场景很现实:
如果明知专利基础有问题,还在这些节点起诉对方,那就不只是“败诉风险”,而是反向赔偿风险。
对被告律师来说:
这份解释,是真给工具的
解释(三)对被告其实相当友好:
一句话总结:法院在制度层面,更愿意把“不侵权”这条路走顺。
真正可能改变实务的,其实是第三十条
这一条,在司法解释(二)里是没有的。
先说结论:
第三十条不是为了多判钱,
而是明确告诉被告:赔偿阶段不能再什么都不做。
以前赔偿阶段怎么打?
第三十条现在说什么?
只要权利人选了:
并且能把账算得“像那么回事”,法院就可以直接支持。
不服?——被告来反证。
这对实务意味着什么?
对被告:
“不配合、不举证”,会变成高风险选择。
对权利人:
“合理推算”不是随便喊的,算错了,是会被当场拆的。
以后拼赔偿,拼的不是态度,是律师能不能把账真的算清楚。
最后说句实在的
解释(三)真正提高的,不是当事人的门槛,而是律师的门槛。
官司当然还能打,专利当然还能维权,但那种:
“先起诉再说,证据慢慢补,赔偿让法院兜底”的空间,会越来越小。
本文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解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