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搜索网站会提供大量缩略图片展示给观众,缩略图压缩原图片且在节省流量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展示用户所需要的图片信息,方便用户搜索需要的图片。可是,在某些情况下,送略图的提供商可能会侵犯图片原作者的著作权,这种行为可能不认为是一种合理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该条例的某些表达方式可能晦涩难懂,其实只需要理解以下几个方面,就可以大概知道合理使用和侵权的边界。
第一,是否损害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包括其预期可以获得的流量,也包括某些需要加入会员或者欣赏某段广告之后才可以获得图片下载或者使用机会。
第二,是否提供了替代著作权人图片的新的复制品,例如两种图片的清晰度分辨率基本一致,基本一致以一般使用者可以替代使用为判断标准,可以认为缩略图提供者提供了对著作权人原作品的替代作品。即使用者可以从缩略图提供者直接使用该图片,而无需进入著作权人的网站。
第三,是否同著作权人步调一致。例如著作权人对图片的修改,删除,或者更改需要直接立即反应到缩略图提供商,缩略图提供者不应当违背著作权人的意志,提供著作权人不愿意就继续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
2015年,熊某创办了某视频论坛,主要根据作者要求提供各种图片搜索,并按照类别进行分类,其所有视频均指向原作者的网络地址,也就是点击图片后会直接跳转进入著作权人的网站中。但是,熊某提供的图片清晰度同著作权人的清晰度基本一致,且可以在熊某网站自行下载。2019年,某知名图片网站”X觉中X“发现其多张图片出现在熊某的网站中,认为熊某侵犯其著作权,于是诉诸法律解决。庭审中,"X觉XX”提供其进行公证的证据,显示熊某的网站图片清晰度同X觉网站的基本一致,色彩等也一致,通过点击另存为可以轻松下载图片。据此,认为熊某侵犯其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基于上述三点,我们分析熊某是否侵权。
第一,熊某提供的图片清晰度和色彩明暗等信息同X觉基本一致,虽然链接指向著作权人,但是用户可以直接从熊某的网站进行下载,无需点击进入著作权人的网站。即,从经济角度来说,熊某损害了X觉的经济利益,例如流量为王的现代社会,X觉的浏览量会因为熊某网站极具减少未来可期的经济利益,以及卖出VIP会员的可能性。
第二,熊某实质替代了X觉图片的替代品,虽然清晰度略有下降,但是其下降的程度不足以让一般使用者放弃使用其图片而点击进入X觉网站使用著作权人的原始图片,其差异性不足以明显到使得普通使用者产生使用偏向.
第三,熊某无法证明其按照X觉的意志维护图片的状态,X觉修改删除图片的动作无法正确同步到熊某的网站,熊某不是简单的搜索引擎,而是一种盈利的复制图片的网站.
综上所述,熊某败诉可能性极大.提供缩略图服务的网站,必须同时做到以上三点要求,否则极可能被控侵权.